重要提醒:自11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上傳逾期將面臨罰則
自114年1月1日起,根據最新修訂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正確傳輸發票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可能面臨處罰,處罰金額最高可達15,000元,並且未依限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將依次處罰。
自114年1月1日起,根據最新修訂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正確傳輸發票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可能面臨處罰,處罰金額最高可達15,000元,並且未依限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將依次處罰。
處罰規定:
- 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正確傳輸發票資訊者,將處以1,500元至15,000元罰鍰。
- 若未按時補正或補正不實,將按次處罰。
規定時限:
- B2C(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於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完成上傳。
- B2B(買受人為營業人):應於發票開立後7日內完成上傳。
請務必留意發票作業流程,以避免罰則並確保符合規定。
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法規,可向貴公司登記地所轄之國稅機關諮詢。